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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布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具備治理價值的企業。散:選址布局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等已發布生效的各類規劃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土地審批手續、安全評價審批手續、發改委核準備案手續等相關審批手續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是指生產、經營過程產生污染物對環境帶來明顯影響和危害,無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業。
2017年3月23日,環保部印發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揭開了打擊“散亂污”企業的序幕。
環保部確定的“散亂污”企業包括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在內的16個重點行業。
“散亂污”企業對空氣、水、土壤、噪聲的危害很大,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身體健康。雖然“散亂污”企業會產生一定的稅收,但決不能以犧牲環境和百姓健康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整個社會對此立場堅定,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并不矛盾,發展經濟要算環境保護的大賬。為此,提出了十個方面的標準,以便準確確定“散亂污”企業:
1、整治不到位,不達標排放的磚瓦窯、石灰窯、攪拌站、水泥廠;
2、小噴漆、有噴漆工藝但沒有收集設施的企業,如小木器廠、小家具廠;
3、無手續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業,無手續的板材加工、鋸石行業;
4、管理混亂、污染嚴重的廢品收購站;
5、管理混亂,污染嚴重的有噴漆、廢油產生但沒有處理設施的汽修廠;
6、產生廢氣或廢水或危險廢物,企業管理混亂,沒有任何污防設施的企業;
7、把水泥、沙、石灰、石子、石粉、煤炭、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作為原料的;不能實現物料進倉進庫,揚塵污染嚴重的企業,如水泥預制廠;
8、凡是無環保治污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環保不達標、治理無望的企業;
9、凡是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特別是小化工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整治成本高、市場發展前景不好的企業;
10、凡是存在環保設施不到位、環保管理粗放、市場發展前景不好、不具備達標排放條件的企業。
按照環保部對“小散亂污”企業的定義和“嚴格標準分類處置”的原則,前期經過認真甄別,對確定為“散亂污”企業將按照“兩斷三清”(即 斷水、斷電,清原料、清設備、清產品)的要求,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的條件。對此,環保部門要進行驗收,達不到“兩斷三清”要求的,要繼續整治;持續達不到要求的,要進行追責。“散亂污”企業們該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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