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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明確驗收的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噪聲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噪聲應與主體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同步開展。
▍驗收、調試、監測 z
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制。
主要內容應包括:
前言、驗收監測依據、
建設項目工程概況、
主要污染源及廢氣治理措施、
環評主要結論及環評批復要求、
驗收評價標準、
質量保證措施和監測分析方法、
驗收監測結果及分析、
環境管理檢查、
公眾意見調查、
結論和建議等.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
▍關于驗收工作組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
驗收工作組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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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
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工程變動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
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驗收意見(每一頁)需由驗收組成員簽名確認。
▍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需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現場檢查的重點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批復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控制要求;
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問題;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情況;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是否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項、遺漏,驗收結論是否明確、合理;
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是否落實;
需配套建設在線監控設施的是否按照規范要求完成;
是否存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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