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來源:仁信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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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仁信源環保scrxy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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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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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在進行工業鍋爐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設計時需正確引用標準,以下就現行幾種常遵循的標準做簡要概述。
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目前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在進行工業鍋爐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設計時需正確引用標準,以下就現行幾種常遵循的標準做簡要概述。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01)
該標準是目前全國大部分區域所引用和參照的標準,該標準2001年11月12日發布批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01)規定了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詳見表)及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等。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03)
該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發電鍋爐;以及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鋸末、樹皮等生物質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該標準中以煤矸石等為主要燃料的資源綜合利用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該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
該標準分3個時段,對不同時期的火電廠建設項目分別規定了排放控制要求: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或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火電廠建設項目,執行第1時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標準實施前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火電廠建設項目,執行第2時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火電廠建設項目(含在第2時段中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火電廠建設項目,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在本標準實施前尚未開工建設的火電廠建設項目),執行第3時段排放控制要求。
地方標準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加強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標準。
上海市于2007年6月13日發布,自2007年9月1日實施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87—2007),本標準將上海市劃分為A、B兩個區域,A區為內環線以內的區域、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要求確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B區為除A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該標準對電站鍋爐不劃分區域。
北京市于2007年8月13日發布,自2007年9月1日實施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139—2007),該標準按新建、擴建、改建鍋爐和在用鍋爐兩類,分別規定了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對在用鍋爐劃分為Ⅰ、Ⅱ兩個時段:第Ⅰ時段為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第Ⅱ時段為自2008年7月1日起。
廣東省于2010年6月9日發布,自2010年11月1日實施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 /765—2010),該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產的燃煤、燃油、燃氣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熱載體爐,除煤粉發電鍋爐外的單臺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的發電鍋爐。該標準將廣東省劃分為A、B兩個區域,A區為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外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建成區。珠三角經濟區的行政轄域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區、惠陽、惠東、博羅,肇慶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四會。范圍為東經111°59.7′~115°25.3′、北緯20°17.6′~23°55.9′。B區為除A區以外的行政區域。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
此外,除上述地方已制定鍋爐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外,還有天津、石家莊等地都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標準,還有部分區域的地方標準正在制定中。